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719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21时许,在唐山市曹xx区四农场乔x台球厅内,李xx与李x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李x使用拳头殴打李xx脸部,致李xx脸部受伤。经唐xxx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