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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677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26:34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677号

违法行为人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底至5月初间,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曹xx区五农场二队十三农养鱼池光伏工地盗窃光伏安装材料镀锌角铁19根。经查,涉案镀锌角铁价值为1360元。冯xx对其盗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xx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涉案镀锌角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