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768号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4时许,在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纯碱有限公司东门,谢xx、郭xx、胡xx、吴x四人进入厂区xxxxx号为冀xxxxxx的单排货车放置到三友纯碱公司东门,后xx驾驶一辆红色单排货车(车牌号:冀xxxxxx)将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纯碱有限公司东门堵上,谢xx、郭xx、胡xx三人骑自行车前往三友纯碱公司东门,扰乱了三友纯碱有限公司单位秩序。车牌号为冀xxxxxx的单排货车停放约30分钟。
以上事实有郭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三友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