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73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0年12月28日,刘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现查明:2024年8月1日1时许,在南堡开发区云xKTV888包间,云xKTV经理与包间客人贾xx、刘xx等人因客人录视频,解决过程中因经理刘xx敬酒被刘xx殴打,后刘xx纠集KTV服务生金学x等人持伞把铁管、伞身、扫地刮等工具与贾xx、刘xx等人在包间门口相互辱骂,后工具均放回其他包间。后包间内客人向外扔酒瓶子砸到金学x,刘xx、金学x等人持伞铁管把等工具与贾xx、刘xx动手打架,双方多人受伤,贾xx、刘xx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堡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