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708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29:36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708号

违法行为人张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1年5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曹妃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12月8日因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被曹妃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21时许,在唐山南堡开发区优佳便利店,外卖员郑x与便利店老板张x因送奶茶问题发生口角后,张x拉拽郑x,并用手怼郑x胸部、踢踹郑x臀部、用拖鞋打郑x脸部,至郑x受伤。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郑x的询问笔录、郑x的诊断证明和病例、视频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