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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95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30:50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95号

违法行为人左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 16时许, 在曹xx工业区6+国投煤炭工地,伙同魏xx、 左xx盗窃角铁、槽钢等废铁装在xxxxxx白色单排车上,然后左xx、李xx驾驶该车将宿舍院内之前盗窃的废钢一起拉去废品站变卖,经唐山市曹xx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被盗废钢的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1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