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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71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31:17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71号

违法行为人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经查,报警人刘x与修车师傅郭xx因修车发生口角。后郭xx与刘x发生肢体冲突,该警情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人录制视频,无监控视频。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郭xx的陈述与辩解、出警视频、笔录视频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