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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26号

发布日期:2025-07-07 09:31:45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26号

违法行为人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矿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经曹xx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信息推送,2025年6月3日范xx(男,130xxxxxxxxxxxx512,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阮矿区xxx村xxxx号,电话:xxxxxx)在石家庄市井阮矿区通过今日头条发布关于曹xx信息不实言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曹xx网路监察部门信息推送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