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718号
违法行为人姚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民警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曹xx工业区昱海澜湾D区福瑞园宾馆一名顾客李xx没有进行身份证登记,福瑞园前台姚xx在顾客没有出示身份证为其办理入住房间207号。xx。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姚xx的陈述与申辩,李xx的陈述、营业执照、特行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