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753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 7时许,周xx在唐山市曹x甸区三农场沿海公路一排干大桥北面、三农场二队砖窑南面光伏工地养鱼池堤坝上盗窃铁管五根(每根长约一米),价值人民币约80元。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