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75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18时许,在曹xx区十一场场部家属院,王占x到李xx后院,用手电钻对李xx后院最东边的那棵柳树树干根部钻孔并注射除草剂。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人、监视视频及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