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2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17时许,唐海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唐山曹x甸唐xxxx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唐山曹x甸xxxxxx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严x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