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34号
违法行为人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6年03月09日,因冯xx、李xx毒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1月27日,违法行为人冯xx为了办理贷款,在上线的安排下将自己的天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且由他人操作刷流水,期间冯xx的天津银行卡收到涉诈资金,由他人操作银行卡转出部分资金后,当日冯xx在上线的安排下到银行将剩余的涉诈资金取出后交给上线。冯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xx的陈述、受害人笔录、转账记录、取款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