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824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 13时56分0秒 张x( 1xxxxxxxxxxx) 报警:11+首钢京唐 发生 一般打架 报警人称同事打她,目前在曹x甸区医院,请出警。我所民辅警接警后经了解张x与姚xx在2025年3月24日凌晨三时在首钢京唐x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张x报警因案情复杂,我所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张x和姚xx的陈述和供述,张x和姚xx的伤情照片,张x和姚xx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