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78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09年4月因为贩毒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1月2日因吸毒被曹x甸区公安局处罚,2021年10月14日因为吸毒被曹x甸区公安局处罚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凌晨,孙智x、杨xx、李海x,在秦皇岛市昌x县三人无证驾驶三条橡皮艇开到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桑树旺码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曹x甸海事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