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7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张树x于2018年5月17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张树x已2019年7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并罚款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张树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华xx时因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张树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1mg/100ml。经xx公安网查询,张树x于2018年5月17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并处罚,故张树x本次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案件来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证人证言、现场执法录像、饮酒监控视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