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02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孙绍x于2025年2月16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1时许,孙xx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曹xx区唐xx滨海大街与唐xx路口时因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孙绍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51mg/100ml。经xx公安网查询,孙xx于2025年2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故孙xx本次属于驾驶证在暂扣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现场执法录像、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