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1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x区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4年09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被查获并处罚过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0时许,刘xx驾驶牌号x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渤海大道,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勤民警对刘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x血液酒精含量为100.65mg/100ml,经调查,刘xx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经公安网络查询刘xx驾驶的牌号为x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刘xx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酒驾记录查询证明、证人薛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