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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86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19:1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86号

违法行为人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1时许,佟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曹x甸区华xx与滨海大街路口处因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员佟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71mg/100ml,经执勤民警查询佟xx于2023年3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理,故此次违法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佟xx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佟xx全部违法记录、驾驶证、行驶证网络查询证明、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佟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