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9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02年11月20日李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20日李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镇大队查获并处罚。2016年9月27日李x因犯诈骗罪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22时许,李x驾驶xxxxxx小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交警三大队在曹x甸区唐xx与滨海大街路口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李x此次醉酒驾驶行为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15年12月20日李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镇大队查获并处罚。李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酒后驾驶处罚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