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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76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21:3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7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3时许,刘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轻型栏板货车(货运)行驶至曹xx区滨海大街与永丰路交叉口时被曹xx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22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xx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0mg/100ml,本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经公安网查询,刘xx本次驾驶的xxxxxx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为营运,故刘xx此次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