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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54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22: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5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村xxxx号 ,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22时许,刘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x工业区中山路与科技道口处时被曹xx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刘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是52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刘xx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4且状态为注销,刘xx在此期间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刘xx属于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公安网信息查询结果、卡口道路监控照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