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790号
违法行为人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2年6月2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20时许,宋xx驾驶xxxxxx小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曹xx区滨海大街与唐xx路口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3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7.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宋xx于2022年6月2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经查宋xx的驾驶证为吊销状态,宋xx在驾驶证吊销期间曾驾驶过机动车,故宋xx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醉驾处罚记录、路面卡口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行政拘留九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