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41号
违法行为人林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03月07日,林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7日0时许,孙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滨海大街由东xx行驶至滨海大街与长兴路交叉口时,与林xx驾驶头西尾东停放等待信号灯的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林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50mg/100ml。此交通事故认定孙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xx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03月07日,林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并处罚。林xx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警察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