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37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4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罚款; 2020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24年1月1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0时许,毕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堡开发区开放路与发展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毕xx在2024年01月1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过,现毕xx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且毕xx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毕xx属于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醉驾处罚记录、路面卡口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