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18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10月22日杨x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2025年4月11日杨颜x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2021年4月12日杨颜x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滦南县公安局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22时许,杨x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轿车来到曹x甸区唐海镇xxx区院内,后被他人举报饮酒驾驶机动车。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杨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xx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15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杨xx于2023年10月2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杨xx于2025年4月1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经查询,驾驶员杨xx仍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且在查获前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杨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全部违法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电子警察监控照片、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