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51号
违法行为人许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许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为了获取100万元扶贫资金,使用其妻子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被骗资金,并通过ATM机取现,许x按照上线指示在银行现金汇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提示可能涉诈拒绝汇款的情况下,依然将该笔资金存至其妻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后许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被骗资金14160元转至上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许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许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