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1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违法行为人王xx在网上申领扶贫资金,在上线的指示下,王xx使用其名下卡号为:623xxxxxxxxxxxx3879的中国农商银行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用于完成扶贫任务,并将该涉诈资金取现后转入上级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国家反诈大数据查询线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关联案件相关材料、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