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788号
违法行为人姚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至4日,违法行为人姚xx在网上办理贷款,在上线的指使下,姚xx使用其名下卡号为:621xxxxxxxxxxxx226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22000元用于刷流水,并且将22000元涉诈资金取现后转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国家反诈大数据断卡线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取现风险提示单、指认笔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