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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30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31:4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3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月2个月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和7月6日,违法行为人刘xx为了盈利,在快手上看到兼职广告信息后与上线取得联系,然后在上线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手机卡xxxxxx多次向陌生号码拨打诈骗电话,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手机快打线索话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