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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52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32:2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5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5月因侵犯商标罪被曹x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张xx为了获得货拉拉佣金,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实名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给货拉拉平台不认识的下单人使用,且未核实对方任何信息,后该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并由张xx本人使用取现,后张xx将取得钱款交给他人。经核实,转入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为被诈骗资金,涉案金额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流水、报案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