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82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李xx为了盈利,从网上找到代发短信的兼职,在未核实上线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上线指示在曹xx区xxxxxx苑xxxxxxxxxxxxx号xxxxxxxxxx2发送十余条全国快递引流类诈骗短信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证人证言、机主信息、短信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