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862号
违法行为人孙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15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一期西北门附近,孙x驾车往小区自家卸水果想从消防通道临时进入时,遭到保安队长杨xx拒绝,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并伴有肢体冲突,过程中杨xx左x被孙x手指甲划伤。民警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