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853号
违法行为人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6月19日18时许,在曹x甸新城xxxxxxxxxx后厨x,员工蒋xx和员工韩xx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蒋xx认为韩xx故意找事,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蒋xx情绪激动打了韩xx一拳,韩xx轻微受伤,经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案发时,蒋xx年满18周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