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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858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44: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858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8时40分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镇xxx村快递超市内,在孙xx查快递号的时候,刘xx将手机xx孙xx的xx进行xx,侵犯孙xx的个人隐私。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