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5〕0778号
违法行为人田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11月24日因赌博被柳赞海防派出所行政拘留2天。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3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田x酒后想起去年冬天朱xx在其奶奶葬礼上与他人发生纠纷事情,田x一直心怀不满,就去朱xx家将其房门敲开后,在朱xx家厨房处与朱xx发生肢体冲突,未发现双方有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现场照片、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