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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803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46:3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5〕0803号

违法行为人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县xxxxx村xx户屯,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0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x区,杜xx与同事张x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产生不满后杜xx殴打张x,造成张x面部红肿,颈部抓伤,右手划伤。

以上事实有杜xx的陈述,张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