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848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09时许,孙塘庄派出所民警在曹xx区八农场石匠庄郑xx使用的小院内发现种有xx37株,经询问郑xx对种植的xx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7株xx。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