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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61号

发布日期:2025-08-12 11:07: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6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6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北边街上,刘xx与于x因遛狗问题发生矛盾,于x被刘xx狗咬伤,后刘xx与于x互相殴打对方,致使于x与刘xx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于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于x的陈述与申辩、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