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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60号

发布日期:2025-08-12 11:08: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60号

违法行为人于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唐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6时许,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北边街上,于x在遛狗时被刘xx狗咬伤后发生矛盾,于x在与刘xx理论时遭到刘xx殴打,后于x与刘xx互相殴打对方,致使于x与刘xx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于x的陈述与申辩、刘xx的陈述与申辩、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