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784号
违法行为人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在唐xxxxxxxx号楼xx单元xxx南院,因小区业主张x儿子和闫xx女儿摘业主桑xx院内的花,桑xx对业主张x、闫xx没有管理好小孩的行为表示不满,后桑xx在微信群“xxxx一期业主(1xx)9500)”内对张x、闫xx等人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桑xx陈述、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