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817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x市xx满族自治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许,在曹x甸区唐海北高速检查站,执勤民警在依法检查郑xx的车辆时,发现郑xx车辆后备箱内藏有一把黑色xx,经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该黑色xx属于管制刀具 。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与申辩、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管制刀具。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