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84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06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号门西边300米土道,刘xx和王x结伙欲从曹x甸区xx铝公司盗窃电缆,刘xx负责放风,王x实施盗窃,王x将电缆运出厂区围挡后,保安上前查看,刘xx被现场控制,王x逃走。经查明,此二人盗窃作案前已被xxx铝保安发现,保安全程盯防,作案过程未脱离xxx铝公司保安的掌控范围,属于盗窃未遂。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报警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