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920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24日,违法行为人王xx和丹xx因办理贷款的需要,按照上线的指示到曹x甸区与上线见面后,将丹xx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导致涉诈资金流入银行卡内,后王xx和丹xx在上线的指示下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上线。王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