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88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 23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老地方烧烤店门口,张xx酒后吐在老地方烧烤店门口后,张xx和老地方烧烤店老板王xx发生口角后,张xx打了王xx头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张学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