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5〕089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xxx村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张xx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曹x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7个月(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晚上11点多,张xx在南堡开发区xx商贸城夜市“xxxx”烧烤摊位张xx、王xx与王xx、王xx等人打架时拉架,张xx、王xx与王xx、王xx等人被拉开后,张xx为了泄愤向现场人群中多次投掷空啤酒瓶,造成王x耳朵划破 。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