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5〕090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晚上23时许,张xx在曹xx工业区xx加xxxx休闲会所三楼包间内以“xx”的方式进行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的供述、赵xx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监控等证据、张xx的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