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870号
违法行为人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上午11时许,高尚堡海防派出所接北京籍外来游客举报,在曹x甸新城xxx小区有人违法开办宾馆。经查,王x在办理曹x甸区xxxx宾馆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并未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6日在“xxxx”网站上承揽顾客,利用注册的曹x甸新城xxx小区xx地块xxx栋楼xxx、xxx两间房间开设宾馆接待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北京游客8人住宿一晚,至2025年6月7日退房离开。王x违法经营民宿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并且主动停止了该违法行为,期间获得违法所得89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入住订单和结算金额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898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高尚堡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