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高)行罚决字〔2025〕0932号
违法行为人刘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6点48分刘x带着其孩子驾驶车牌号xxxxxx车辆行驶至曹x甸区新xxxx1期东门地下车库入口处,刘x为曹x甸新城xx1期xxx-x-xxx业主,因车库进出问题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车辆停放在xx1期东门车库的进口阻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民警已经现场告知刘x要合法解决问题,迅速将车辆挪开,但刘x坚持不将车辆挪走,持续使用车辆阻碍车库通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行政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