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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90号

发布日期:2025-09-04 15:03:52 作者:曹妃甸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89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2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张xx为逃避超载违法抓拍驾驶xxxxxx大型新能源汽车在途径曹x甸区xxxxxxx里+200米处等地时,使用xxxxx沾挂车转盘下面的黑油将xx变成黑色条状,再将xxxxxx粘到数字“x”的缺口上,将真实号牌变造为xxxxxx,后被举报。经电子警察抓拍查询,张xx有多次使用变造号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张xx属于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执法录像、电子警察抓拍照片、户籍信息 、车辆指认录像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